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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7人!景宁公安重拳出击破获多起卖淫嫖娼案件!

2022-08-06 16:21来源: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

景宁公安 主动出击 全力攻坚
白天见警察 晚上见警灯

持续开展治安巡查宣防

高压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守护景宁的社会治安环境

提升景宁市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打击战果

01

地下出租屋卖淫嫖娼抓!

7月20日10时鹤溪派出所联合巡特警大队在辖区某地下室出租屋内发现杨某某卖淫。2名涉案男女被民警带回,在派出所调查期间,杨某某与嫖客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2名涉案男女已被景宁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及批评教育。

02

足浴场所卖淫嫖娼抓!

7月26日晚,鹤溪派出所联合巡特警大队在辖区某足浴场所抓获一对卖淫嫖娼男女。

经调查,该除现场抓获的卖淫嫖娼嫌疑人外,还查处2名曾在该足浴店发生卖淫嫖娼行为的嫌疑人。

足浴店老板因涉嫌容留卖淫嫖娼被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宣传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嫖娼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警方提醒

色字头上一把刀

请勿以身试法

来源:景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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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