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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相关事项的公告

2020-07-18 17:40来源: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十四届省委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根据浙江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班《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景宁畲族自治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景宁县实际,现将我县 “两直”资金补助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两直”补助申报对象

符合“两直”补助条件的本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两直”补助条件

(一)小微企业补助条件

1.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2018)的企业。

2. 小微企业补助条件

2019年底前设立在景宁县域内有经营场所且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特别困难。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小微企业,列为补助对象:

①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②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20%以上的;

③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2)特定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①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②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10%以上的;

③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特殊价值。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隐形冠军和“品字标”企业,以及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①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②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10%以上的;

③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4)特别贡献。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去年年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二)个体工商户补助条件

1.个体工商户的界定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

2.补助条件

2019年底前设立在景宁县域内有经营场所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特别困难。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列为补助对象:

①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或今年1-4月双定户定额下调的;

②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2)特定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今年1-4月有纳税申报记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3)特殊价值。被认定为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个体工商户,可列为补助对象。

(4)特别贡献。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去年年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三、两直不予补助情形

(一)小微企业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小微企业,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

3.未在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或已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但为“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小微企业;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

5.列入省市场监管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

6.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小微企业,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小微企业;

7.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小微企业;

8.小微企业库中的国有企业;

9.分支机构;

10.县专班审定认为不宜补助的其他情形。


(二)个体工商户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2.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3.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4.列入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个体工商户;

5.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

6.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个体工商户。

7.县专班审定认为不宜补助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24时



五、自主申报入口

符合“两直”补助条件的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下方入口进行线上申报,申报后进入核查联审通过名单将在中国畲乡APP、景宁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

附件1: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平台入口



六、“两直”资金兑付流程

公示结束后,补助对象首先取得电子营业执照,根据兑付时间要求登录“小微通”平台,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确定身份,核实、补录相关信息,启动线上兑付。

第一步取得电子营业执照。

由法人在微信、支付宝直接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办理下载,第一次必须由法人手机办理。


附件2:电子营业执照申领操作指南

第二步登陆小微通平台。

1、电脑端:使用google浏览器(推荐)或者360浏览器打开“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oauth.zjzwfw.gov.cn/login.jsp,选择法人登录,用第一步取得的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实名认证并登录,下滑来到主题集成服务,点击小微通“马上办理”进入小微通主页。

2、手机端:兑付主体需要下载“浙里办”APP,输入账号(身份证、手机号、用户名),登录后,进入“特色服务-浙里亲清营商专区”页面,下拉到“企业综合服务”,选择“小微通”。进入小微通首页,点击页面“已开启”按钮。


附件3:小微通操作指南



七、资金用途

1.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2.支付生产经营房屋租赁费;

3.支付生产经营性贷款利息;

4.支付生产经营性水电气等费用;

5.其他符合纾困政策的相关支出。


八、咨询电话

县专班:0578-5083992

县市场监管局红星所:0578-5888111

县市场监管局鹤溪所:0578-5621931

县市场监管局沙湾所:0578-5622796

县市场监管局东坑所:0578-5622767


景宁畲族自治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班

2020年7月18日

来源:景宁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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