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由景宁县司法局会同景宁县人民法院、景宁县公安局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27名,其中随机抽选名额数22名,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名额数5名(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本辖区内的常住居民。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五)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选任方式
1.随机抽选。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通过个人申请的方式,向县司法局提出申请。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向县司法局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选。
(二)资格审查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三)确定拟任命人选
1.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2.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四)任前公示: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四、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
2020年11月21日-11月25日
(二)报名地点
景宁县府前西路2号 景宁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三)报名材料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1.2,正反打印填写纸质版3份),并提供电子版;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份;
(3)户口簿原件、复印件3份;
(4)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3份;
(5)近期免冠1寸蓝底彩色照片3张(附电子照片,发送至邮箱236293887@qq.com)。
(四)联系方式
景宁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联系人杨晨冰
联系电话:0578-5091197,566959
五、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1月20日。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景宁县司法局、景宁县人民法院、景宁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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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畲乡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