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生活服务> 正文

公示

2021-07-15 17:06来源:

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辅助警务人员见义勇为确认事宜的意见》、《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条和《丽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拟认定陈辉同志的行为为见义勇为行为,现予以公示:

陈辉,男,1990年9月出生,景宁县鹤溪街道汗塔新村人,景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

2021年5月10日上午10时35分许,交警大队在人民南路与环城南路红绿灯路口依法开展路口违法行为查处。现场执勤人员民警陈某,辅警陈辉、王某某、陶某某正依法在该路段执行勤务时,发现有一辆改装的电动三轮车在人民南路与环城南路红绿灯路口从南往北行驶,交警大队陶某某发现该车辆后依法示意其停车检查,但该车并未停车,车辆驾驶人陈某某直接冲卡由南往北逃避检查。后执勤人员陈某、陈辉等人在大树脑公交站牌附近发现该逃逸车辆,因陈某某不配合执法工作,执勤人员驾驶警车将陈晓军驾驶的三轮车拦截下来,被拦截后陈某某拿出在三轮车坐垫下的菜刀,从警车后方绕到警车驾驶室方向,陈辉与王某某此时正好从警车下来,执勤人员王某某向陈某某喊话示意其将刀放下,陈某某不顾劝告将菜刀拿起挥向站在其面前的陈辉,前两刀被陈辉躲过后,第三刀砍到了陈辉的胸部,陈辉临危不惧不顾个人安危即刻将陈晓军握刀的手抓住,避免了陈某某对其他执勤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威胁。执勤人员陈某等人顺势上前将陈某某制服。后陈辉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陈辉胸前有18厘米长的伤口。经鉴定,陈辉的伤势构成轻伤。

经调查,景宁大树脑路段为大型十字路口,过往人员、车辆繁多。陈辉的行为为其他执勤人员和人民群众免受生命安全威胁及其控制陈某某起到了关键作用。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辅助警务人员见义勇为确认事宜的意见》:“辅警在执行勤务时遇有违法犯罪人员暴力抗拒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人员英勇搏斗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陈辉的行为应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示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21日,共七天。请全体同志进行监督和评议。如有问题,请于公示期内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不能借机诽谤诬蔑。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本人真实姓名。

联系电话:5896139、5896131。

特此公示


景宁县公安局

2021年7月15日


标签:

责任编辑:吴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