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服务业政策的扶持力度,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实行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奖励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发展实际要求,对促进产业升级、提升产业水平具有重大影响,并经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服务业项目(除房地产外),采用“一事一议”政策。支持企业申报省、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民营企业投资项目,除房地产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晋升享受补差)。
鼓励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
对新纳入“规上”“限上”统计范围,并按时向县统计局上报统计报表的服务业企业(以统计部门核定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单独设立法人单位进行统一收银且财务独立核算,并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统计的,年营业收入达到 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市场独立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8万元;制造业企业分离注册成立销售企业,且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统计的,给予销售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依法纳税的个体户,符合上规上限条件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纳入统计范围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奖励2万元。原有规上限上企业下规下限后重新上规上限的,不享受本条奖励。
鼓励龙头企业发展
对首次认定的省、市级、县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必须是单独核算的统计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晋升享受补差)。
鼓励服务业企业提档升级
自纳入统计次年起,并按时向县统计局上报统计报表的服务业企业,对上一年度为正增长且实现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相关要求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个体户)给予奖励:
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奖励政策
当年营业收入 |
增幅25-50%(含) 奖励金额(万元) |
增幅50%以上 奖励金额(万元) |
1亿元(含)以下 |
2 |
3 |
1亿元至5亿元(含) |
3 |
4 |
5亿元以上 |
4 |
5 |
“规模以上服务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奖励政策
当年营业收入 |
增幅25-50%(含) 奖励金额(万元) |
增幅50%以上 奖励金额(万元) |
2000万元(含)以下 |
2 |
3 |
2000万元至1亿元(含) |
3 |
4 |
1亿元以上 |
4 |
5 |
限额以上个体户奖励政策
当年营业收入 |
增幅25-50%(含) 奖励金额(万元) |
增幅50%以上 奖励金额(万元) |
500万元(含)以下 |
2 |
3 |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 |
3 |
4 |
1000万元以上 |
4 |
5 |
鼓励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
鼓励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将总部注册在景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对到县域内城市社区和农村发展放心食品、绿色农产品、特色餐饮、家政服务、旅游商品、再生资源、老字号产品等行业连锁经营网点的企业,连锁直营门店(营业面积 30 平方米以上)总数在 5个以上的,给予每个门店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行政部门认定的,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特色街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晋升享受补差)。对当年评选为市级商贸特色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服务业企业开拓市场
对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农副产品推介、商品交易会和市场推广推介、餐饮展会、美食节和交流比赛等省内外展示展销活动的,分别给予参加省内省级及以上展会每家每次0.5万元补助,参加省外省级及以上展会每家每次1万元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次。对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县内企业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大型会展,给予该行业协会按实际参展费用(包括展位场地费、布展费、宣传资料费等)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
支持特色餐饮业发展
对成功创建省级特色餐饮街区、休闲夜市的建设业主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经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市级餐饮龙头企业、特色名店的给予一次性 5万元奖励。总部在景宁的餐饮企业,在外市、外省开设弘扬景宁畲乡餐饮文化,推广畲乡食材、畲乡小吃、开设具有畲乡特色的餐饮企业,投入资金(不含土地、房屋购置)100 万元以上且营业面积80 平方米以上,并经畲乡小吃办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投入资金(含装修)12%的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
咨询电话:
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0578-5626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