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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3-04-20 19:15来源:

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3年2月16日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景宁畲族自治县畲医药发展条例》,2023年3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1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景宁畲族自治县畲医药发展条例》的决定

(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景宁畲族自治县畲医药发展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畲医药发展条例

(2023年2月16日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第五章 传承与交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传承创新发展畲医畲药(以下简称畲医药),弘扬畲医药文化,保障和促进畲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浙江省中医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畲医预防、保健、诊断、治疗、康复,畲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畲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炮制以及相关服务、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畲医药,是指畲族人民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畲族人民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疗康养体系,是中医药的一部分。主要包括:

(一)畲医药理论知识及传统文化;

(二)畲医诊疗的外治疗法、痧症疗法、正骨疗法、减毒通利法、食物疗法、心理疗法等畲医特色技能、技法及其用具;

(三)畲医单方、验方、秘方、偏方、常用方、文献等;

(四)畲药材自然资源,畲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畲药材采集、加工炮制、制剂等技术、技艺;

(五)畲族传统养生保健方法等。

本条例所称畲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从事畲医医疗服务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

第三条发展畲医药应当遵循畲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坚持保护与发展、传承与创新,发挥畲医药在预防、保健、诊断、治疗、康复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畲医药工作的领导,将畲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畲医药专项规划,建立健全畲医药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畲医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和具体措施,统筹推进畲医药事业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畲医药发展提供保障,设立畲医药发展资金。

第五条 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畲医药管理工作,对畲医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加强畲医药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畲医药工作力量,解决畲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畲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工作。

财政、科技、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畲医药管理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畲医药发展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畲医药文化传播和知识普及,将畲医药常识、畲医药文化、畲医养生保健知识、技术和方法纳入健康教育、科普教育,支持建设畲医药展示馆、畲药材博览园等畲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支持开发创作具有景宁特色的畲医药文化科普创意产品和文艺作品,推动畲医药文化进学校、家庭,提高公众的畲医药健康文化素养。

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应当依法开展畲医药文化宣传。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支持政府举办的县畲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县畲医专科联盟,建立符合畲医药特色和发展规律的考核评价制度,整合辖区内畲医药服务资源,促进畲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畲医医疗机构参与县畲医专科联盟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县畲医专科联盟开展行业交流、评价、技术培训、畲医药学术交流、知识普及、咨询服务等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县畲医专科联盟举办全国性畲医药学术研讨会和畲医药产品交易会等,推进畲医药的传播和地区交流,推广畲医药医疗、保健、康复特色诊疗技术及相关产品。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畲医医疗服务体系,将发展畲医医疗服务和加强畲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纳入自治县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畲医发展补偿机制,对提供畲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畲医医疗机构进行适当的补助。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畲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畲医养生保健、养老、康复等机构。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出台扶持政策,利用畲医药资源优势,推动畲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服务、森林康养、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自治县特色产业。

卫生健康、民政等主管部门加强服务管理,推进畲医药养生保健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鼓励各类畲医养生保健康复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推广、产品研发等。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医疗、研发等机构以畲医药理论为基础,研发畲药新制剂,鼓励对民间习惯使用安全有效的单方、验方、秘方、偏方的畲药和畲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及方法进行收集、整理和挖掘,并不断完善规范、开发利用和推广。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特色明显、安全有效、使用广泛的畲药制剂的开发应用。自治县药品监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畲药制剂质量、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畲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畲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畲医医疗机构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从事畲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以师承方式学习畲医或者经多年畲医医疗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畲医医疗活动。


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

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畲药材自然资源保护,科学划定畲药材自然资源保护范围与品种,并向社会公布。

自治县人民政府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畲医药的野生药材资源,严禁非法采集、猎捕濒临灭绝和重点保护范围的野生畲药材和天然种质资源,严禁非法收购售卖野生畲药材。

自治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以畲药特色、常用、珍稀、濒危品种为重点,建立畲药种质资源库。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建立畲药道地药材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开展种质保存、评价、种子种苗繁育、种植及产地加工等关键技术研究。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畲医药产业发展纳入自治县产业发展规划,加大对畲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炮制、畲药研发生产、商贸流通的扶持力度,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畲医药产业投资基金,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为畲医药事业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畲药材种植养殖纳入富民增收、乡村振兴政策支持范围,合理布局畲药道地药材种植养殖基地,支持畲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规模化、品质化发展,提升畲药材产业化水平。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畲药材加工、仓储、物流和产业园区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开发生产、销售推广以本县道地畲药材为原料的化妆品、药膳、药食同源的相关产品。

自治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加强对畲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的推广、培训。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合理有序保障畲药材深加工、包装、仓储、物流等用地需求。畲药材生产经营单位在畲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内建设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畲药材种植养殖、初加工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畲医药统一品牌和标准建设,加强对畲医药品牌和畲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支持和帮助畲医药权利人、行业协会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对不适宜专利保护的工艺、方法以及安全有效的单方、验方、秘方、偏方、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通过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畲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炮制、研发等生产经营单位成立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产品展销与推广,支持行业协会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支持畲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炮制、研发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畲药材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认证。

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畲医药专家委员会,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畲医药政策、推动畲医药事业发展、制定畲医药医疗保健康复特色诊疗技术规范等提供专业咨询。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卫生健康、人力社保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畲医、畲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炮制、畲医养生保健等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自治县人力社保主管部门组织开发具有畲医药特色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会同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承办开发单位的指导。

对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村、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从事中(畲)医药工作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薪酬待遇、职级晋升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二)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成绩显著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畲医药医疗、保健、康复特色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研究,畲医药理论研究,畲医药资源调查和保护,畲药研发,畲药材引种驯化,畲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究以及重大、疑难疾病研究等方面的给予资金支持。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畲医医疗机构数字化建设,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稳步推进创新,促进电子健康档案、标准处方病历、远程医疗、特色诊疗技术推广等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畲医药科研项目。对申报并获批立项的国家级、省级畲医药科研项目的,按需求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对申报县级畲医药科研项目的,在项目立项和资金资助方面给予倾斜安排。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加强畲医药传承保护与理论研究。单位和个人捐献有医疗价值的畲医药文献、单方、验方、秘方、偏方和有独特疗效的畲医诊疗技术,经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畲医药专家进行价值认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畲医药技能、技法、医药项目等畲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依法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予以保护,并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优秀畲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


第五章 传承与交流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实行畲医药传承人制度。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畲医药师承教育办法,鼓励和支持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畲医药专长的人员通过师承授业等形式开展传承活动。

第二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依法认定的县级以上畲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依据《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畲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畲医畲药康养、保健、传承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自治县实行畲医名师认定制度。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遴选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群众认可的畲医师,经畲医药专家委员会评审,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为“景宁畲族自治县畲医名师”,并颁发认定证书。自治县医疗机构设立畲医名师传承工作室或者学术流派工作室,推动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诊疗技术的传承创新发展。

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畲医名师学术理论、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总结和传承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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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