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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法院关于受理“时尚人生”美容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公告

2023-05-09 11:02来源: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受理了原告徐某与被告景宁美丽人生理发店曹春阳、余杏、徐鹏、陈裕贵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某起诉称:其在名为“时尚人生”的美容美发店铺(原工商登记字号为景宁益鑫美容美发店,注销后登记为景宁辰星双美美发工作室,经营场所为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人民中路176号东方江泰广场二楼N-2020号商铺)消费并预付费用,接受美容美发项目服务。后该店铺歇业,致使原告徐某无法享受美容美发服务。因原告徐某与益鑫美容美发店之间为服务合同关系,而益鑫美容美发店于2022年6月27日注销,后加入的景宁辰星双美美发工作室自2022年12月22日起未再营业并于2023年2月10日注销,案涉服务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向原告徐某返还预付款剩余金额。故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徐鹏和被告陈裕贵立即归还原告预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2、被告景宁美丽人生理发店、曹春阳、余杏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时尚人生”美容美发店现已停止经营,诸多消费者预付费用、会员卡费用等未予退还,且现具体人数尚未确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发出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向本院登记。向本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本院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权利人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或公安机关盖章的复印件;

2、预付费用、会员卡、银行凭证、收款收据、服务合同等证明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和时间节点的证据材料(写明充值消费的情况,如时间、金额、消费余额等);

3、具体诉讼请求;

4、当事人本人的有效地址和电话、微信号,若委托了代理人,一并提交代理手续。

请权利人将上述纸质材料,快递至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庭,或由权利人本人携材料至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导诉台进行登记登记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30日(以邮戳为准)。


联系人:叶苗杰、瞿丽珍

联系电话:

0578-5829343、0578-5829380

来源:景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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