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荒草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健康,县综合执法局、各乡镇(街道)等部门联合开展秸秆禁烧专项行动,通过强化宣传、属地巡查、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全方位管控,压紧压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有效遏制秸秆焚烧高发态势。
为警示提醒广大群众
杜绝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现通报近期部分案例
10月29日下午,当事人在景宁环城东路分叉口道路旁、建材市场东侧露天焚烧杂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焚烧面积为1平方米。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10月29日,当事人在景宁建材市场后山处露天焚烧杂草,焚烧面积为1平方米。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10月29日,当事人在寨山湾菜地露天焚烧干草,焚烧面积为0.5平方米。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露天焚烧秸秆要不得
切勿心存侥幸,切勿以身试法
让我们自觉禁烧秸秆,向传统陋习说“不”
一同保护清新空气,守护呼吸安全
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
相互监督,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