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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政策汇编】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3-04-25 14:52来源: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补齐科技创新发展短板,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提升企业、产业、区域创新能力,支撑景宁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共同富裕样板县,根据《科技惠企政策十条》(浙科发高〔2021〕75 号)和《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 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科技创新主体培育

1.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50万元的奖励,中断后再次申报的不予奖励。

2.对制造业企业首次认定、连续认定、中断后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其他商贸、投资、现代服务业企业首次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县外引进(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同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对新认定为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对列入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的,给予奖励30万元。


二、大力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5.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6.企业入驻我县,在北京、深圳、上海、杭州等人才科创高地设立“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非独立法人),且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 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期限为3 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农业科技园的,分别奖励 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每两年对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根据年度绩效结果,优秀的奖励5万元,良好的奖励2万元。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并自动列入创新券地方载体。

9.支持制造业企业与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经审计验收合格后,按牵头企业自筹资金额度给予1:1的经费支持,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0.支持市县联动实施主导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研发,按相关管理办法,经验收合格后,按市级下拨的资金额度给予1:1的经费支持。

11.对新认定的市级成果转化加速器牵头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优秀的奖励10万元、良好的奖励5万元。


四、提升企业创新研发能力

12.对年度研发经费100万元及以下的,按4%比例给予补助;100万-500万(含)的,按 6%比例给予补助;500万以上的,按8%给予补助,增量部分给予2%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基数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数据)。规上工业企业统计年报的研发费数额小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研发费数额的,且月度无数据的不纳入补助范围,对纳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统计调查名录的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上级科技部门核定后的年度研发经费为基数。研发费用管理人员按年度研发费用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

13.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科技经费使用合理规范并实行单独建账列支的企业,对研发费首次清零且达到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含县外引进、迁入),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于研发费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含县外引进、迁入),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8万元、20万元奖励。

14.对制造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项目列入省级以上的科技项目计划的(省科技特派员项目、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除外),经验收合格后按下拨的资金额度分别给予省级0.5倍、国家级0.6倍的科技资金配套,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对制造业企业和农业企业新通过国家认定(包括列入国家科技部重点新产品计划)或者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分别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给予补助数量不超过5项。同系列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已享受经信部门的新产品奖励不再给予重复享受。

16.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科技创新券资金,用于奖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主体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委托技术培训服务、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合作研发、研发设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并确保资金逐年递增。拥有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最高申领额度为10万元,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领额度为5万元,其他企业和创业者申领额度为2万元。


五、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17.对以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1:2的配套奖励;对以第二完成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18.支持县内主体在我县开展种业“卡脖子”技术攻关,对获得国家新品种保护品种和通过国家登记品种、省级品种审(认)定的,给予第一育成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奖励荣誉由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共享,奖金由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或者事先协议分配。

19.对企业吸纳先进科技成果并转化的,单项合同技术交易额超过50万元且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登记的,按其履行技术转让合同(设备转让金额不在此列)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2%的奖励,单个项目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0.支持引进第三方科技运营团队开展科技服务工作,对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20万元奖励,良好的给予22万元奖励,优秀的给予25万元奖励。

21.对参加科技部门组织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并获省级以上奖励的,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等额配套奖励;进入省级半决赛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22.对参加由科技部门组织的国(境)外科技合作交流会的企业,给予其摊位费 、公共布展费及展样品运输费全额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参展人员按浙江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给予全额资助,每家企业每次限2人;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参展的,经审计后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鼓励创业创新人才集聚

23.支持制造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开展项目研发,项目总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且未列入各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经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并按规定审计验收通过后,按项目总投入的10%(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项目总投入的15%)进行奖励,同一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享受产学研合作创新券补助的不再享受此条款。

24.实行省、市级科技特派员享受畲乡科技特派员人才贴制度,具体按《景宁畲族自治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每年对入驻我县的省、市个人和团队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特派员评选工作,对评选结果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七、推进科技金融创新融合

25.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逐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探索推出科创保、科创贷等金融创新产品,对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多金融支持。

26.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级科技领军企业下一年度在景银行获得的银行贷款,按实际贷款合同给予一次性2个百分点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复审的上述科技企业,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深化科技创新机制改革

27.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对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过程中的诚信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依法依规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

28.鼓励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工作,加大对科技特派员主持和参与的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力度。

29.对于上年度无研发费用经费支出的规上企业,不予以推荐申报各类科技主体和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30.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社会化或者产业共性技术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的,可交由具备条件的大专院校、科技评估和咨询机构、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信息中心、风险投资机构等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九、附则

31.本意见适用于在景宁正常运营的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含)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3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政策奖励、补助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的最终解释权归县经济商务科技局所有。

咨询电话:

景宁畲族自治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0578-5887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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