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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县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告知书

2023-05-05 18:01来源:



景宁畲族自治县居住出租房屋

消防安全告知书

致广大出租户:

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人。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维护出租房内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请阅读以下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并按要求认真执行:

01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遵守《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由出租人对承租人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02

出租人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经常性对出租房进行安全检查,提醒承租人注意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03

居住出租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用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04

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公共部位不得堆放可燃物。

05

居住出租房屋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防盗窗、室外广告牌等),确需设置防盗窗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06

居住出租房屋内设置灶间、厨房的,应采用实体墙、密闭门,窗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并设置自然通风窗

07

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室内、疏散通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等处进行充电及停放,不得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08

居住出租房屋每间房间应配置消防灭火逃生四件套、灭火器,并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应当加装简易喷淋设施、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照明灯。

09

居住出租房屋电气线路敷设应当穿管保护,并安装断路保护器与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10

居住出租房屋的顶棚、内部隔断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且内部隔墙应当砌筑至楼板底部,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装饰,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与房间使用性质。


景宁县公安局

景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5月5日




来源:景宁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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