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持有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电气焊作业;
2、未经办理动火作业内部审签手续(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动火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监护人(监火人)不到位的,不准电气焊;
3、焊工不了解电气焊现场周围情况、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电气焊;
4、盛装过可燃气体、油类等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管道,未经彻底置换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电气焊;
5、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电气焊;
6、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电气焊;
7、电气焊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电气焊;
8、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以及附近有其他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电气焊;
9、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不准电气焊;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电气焊。
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