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春与被执行人叶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春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叶有标,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团结西路,身份证号码:33252919700316****。
执行案号:(2019)浙1127执874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浙1127 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叶有标在(2019)浙1127执874号执行案件中,未归还借款2971013.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叶有标共涉案19件,涉案总标的为18829658.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叶有标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578-5091110
联系人:景宁法院执行局
执行法院: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来源:景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