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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3-07-18 16:44来源:

景宁畲族自治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 则

为支持全县文化产业跨越发展,推进共同富裕和文化名县建设,设立景宁畲族自治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22〕23号)《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把文化产业打造成千亿级产业的实施意见》(丽委发〔2018〕28号)《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宣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资金来源

省、市转移支付及县财政统筹安排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以及民族文化产业等。

第四条 使用方式

采取项目扶持、奖励补助、其他扶持等方式。

项目扶持包括县本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园区(街区)项目及其他项目等,具体包括:以内容、创意为核心的文化产业项目及成果转化项目;新媒体融合发展项目;以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产能扩容的重点文化企业研发项目;以内容、科技、业态、商业模式等创新的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品市场拓展、品牌培育及消费市场培育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畲族特色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及经营的项目;公共财政应当支持且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整体发展的项目;政府鼓励发展的其他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奖励补助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街区)或文化服务企业的配套奖励、文化企业首次上规奖励等。

其他扶持包括:县委县政府部署的文化产业重点工作,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举办和组织参加会展、对外交流、课题研究、产业人才培训等文化产业相关内容。

第五条 项目扶持

(一)基本条件:

1.资金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景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浙江省最新公布的文化产业分类范围内,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业、艺术乡建等相关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等运营主体单位。

2.资金申请单位应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且无重大违法失信、涉税违法违规等行为。

3.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能提升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二)项目扶持相关规定

1.重点项目扶持。县级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实施的文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的,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按其自持部分实际投资额的10%奖励;对我县文化产业有示范带动效果的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内容创作、品牌打造、产业升级等),按项目总额的10%以内给予补助。以上奖励补助金额最高均不超过50万元。取得扶持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2.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扶持。对县域范围内,符合规划要求,由非政府资金投资,利用旧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商业城、 历史街区等存量房产改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经营演艺、书画特色艺术品交易等文化业态,且改造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等场所,按其改造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影视产业(传媒产业)扶持

(1)县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且主要在景宁取景拍摄的原创电影(含动画电影),在国内城市院线上映的,扶持30万元,票房达到一亿元以上的扶持100万元。

(2)县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且主要在景宁取景拍摄的的电视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和动画片(每部20集以上,每集15分钟以上),在中央电视台及收视率前六的省级卫视首播的,电视剧每集给予扶持6万元,最高不超过240万元,动画片每集给予扶持2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县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且主要在景宁取景拍摄的网络影视剧,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在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咪咕等平台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8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4.非遗产业和内容扶持。文化企业依托我县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研发的各类原创文创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经非遗主管部门认定,纳税销售额超出100万元以上部分,按4%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5.艺术助推乡村振兴。根据当年度《景宁畲族自治县艺术助推乡村振兴项目申报办法》,对各乡镇(街道)推进艺术助推乡村振兴项目予以补助,确定奖补额度后下达。

第六条 奖励补助

(一)本奖励补助适用于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主营业务为浙江省最新公布的文化产业分类范围内,近三年无违法行为的文化企业和从事文化产业相关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在享受其他政策基础上,县级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限)上文化企业要求并转为规(限)上文化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在获得省市奖励扶持基础上,首次获评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文化企业、数字文化示范企业,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省级成长型文化企业,奖励8万元;新认定的市级重点文化企业,奖励6万元;新认定的市级成长型文化企业,奖励4万元;新认定的县级重点文化企业,奖励3万元。

(四)在获得省市奖励扶持基础上,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新认定为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新认定为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奖15万元、10万元;园区(基地)、街区运营主体不单一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其他扶持

(一)参加并完成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博览会、精品展、文化展等相关展览和展示的,国家级给予一次性扶持补助资金1万元,省级0.8万元,市级0.5万元。社会力量投资、符合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县文化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文化产业节庆、展会等活动,经认定,给予实际总费用10%、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二)县委、县政府及县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举办和组织参加的人才培训、招商推介、会展交流等文化产业相关活动,县委、县政府部署的文化产业重点工作,县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策划、规划、课题研究等政府类公益性文化产业项目,县级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文艺人才培训、论坛讲座、作品研讨、宣传推介、会展交流和采风创作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补助。

第八条 申报审核

(一)项目扶持类

1.资金申报。县委宣传部下发资金申报通知,各申请单位向县委宣传部申报。

2.申报材料。资金申报材料包括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申请补助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进度;荣誉奖励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评定文件,上规奖励需提供统计部门证明材料,固定资产投资和新建园区等项目扶持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完成情况及绩效报告、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和真实有效的资金使用证明材料;近三年无涉税违法证明;按比例补助项目需提供第三方中介评估报告;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给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3.资金审核下发。县委宣传部对资金申请进行综合评审,经部务会议审定并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委宣传部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

(二)奖励补助和其他扶持类

对于奖励补助和其他扶持类等仅需核准的申报,由县委宣传部依据本办法审核后,按程序报批支付。

第九条 使用管理

1.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2.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

3.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违规使用、骗取的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立案侦查。

4.县委宣传部会同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附 则

(一)同一项目的扶持奖励与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除本办法中有条文明确规定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办法自正式发文起日起试行,《景宁畲族自治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景宣〔2019)28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最终以最新相关政策为准。

(四)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李子墨

电话:15988089518


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宣传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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